***很多客人提到,請主婦低報商品價格,可以少繳一點關稅。主婦上街已經多次聲明過,我們已經有收到德國國稅局相關的書面警告,出口申報價值需要跟帳單上商品價值一樣。出口多少才能退多少稅。不實出口申報是違法,也涉嫌協助客人逃漏關稅。既然來了官方書面警告,主婦就不能拿自己的營業執照當賭注。一切就按照規定來嚕!
讓大家在等待主婦寄出之郵包時,也有個心理準備。
祝大家購物愉快囉。
主婦上街 / 主婦kleene ^-^
"依據「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第二條規定:「進口之郵包物品,其數量零星且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三千元以內者,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五款之規定免徵進口稅。…」有關進口郵包物品之徵免,向均依此規定辦理。"
(參考『台灣財政部關稅總局』=>通關業務常見問題=>進口=>歸國定居自用物品以郵包或行李通關問題
http://web.customs.gov.tw/ct.asp?xItem=20084&ctNode=1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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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應繳之稅費有那些?
http://web.customs.gov.tw/ct.asp?xItem=20063&ctNode=10562
(參考自『財政部關稅總局』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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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關稅局 >>> 郵包關稅規定
>>> 國際郵包通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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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朋友郵寄保健食品10瓶,為何課徵30%關稅,並加徵5%營業稅?
一、按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第2條規定「進口之郵包物品,其數量零星且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三千元以內者,…免徵進口稅。……」、第3條規定 「進口之郵包物品,其完稅價格已逾前條第一項規定限額者,其已逾免稅限額部分,如屬零星物品,應按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五規定之稅率課徵關稅(按百分之十稅率 徵稅);如非屬零星物品,則應分別按海關進口稅則所規定之稅率課徵之。……」,對於國際進口郵包之錠劑、膠囊狀保健食品,若非屬零星物品且完稅價 格逾 新臺幣三千元者,均依前開規定將該物品歸列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第2106.90.99.20-8號項下,課徵進口關稅稅率30%。
二、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第41條規定 「貨物 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及其同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進口郵包,超出郵包免稅與免驗結匯簽證限度規則之免稅金額者,其超 出部分, 均應於進口時按關稅完稅價格,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三、國外寄遞離岸價格未逾美元五千元且達應課稅基準之免報關進口郵包物品,依關稅相關法規規定核發小額郵包進口稅繳納證委由郵方人員向國內收件人收取各項稅費。
2007/8/28
(參考自台中關稅局=>便民服務=>民眾意見處理摘要=>郵包進出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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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進口關稅法律諮詢
http://law.moeasmea.gov.tw/modules.php?name=Forums&file=viewtopic&p=3873
【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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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apanenjoy.com.tw/helpdesk/help_faq_read.html?p_key=98&c_key=9&mode=&S_KEYWORD=